可再生能源政策利好落定:新能源电价附加加倍征收定为每千瓦时8厘。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确定为8厘/千瓦时,这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又一个利好消息。
财政部网站昨日公布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暂行办法中称,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尽管随着技术提升及装机规模的扩大,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价已经大幅降低,但与传统发电方式相比,依然有相当差距。
我国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厘/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4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可再生能源领域近来好消息频频,此前国家能源局透露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该目标,到2015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8亿吨标准煤。其中提出到2015年风电将达1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将达1500万千瓦,年发电量200亿千瓦时。
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目前执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4厘/千瓦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此前曾测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年可征集100亿~110亿元左右资金。据他说,2010年可再生能源补贴需求已经超过120亿元,而今年的资金肯定不够,因此有必要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
他提出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至1分/千瓦时。新的8厘/千瓦时的标准比目前标准提高一倍,但未达到之前专家的预期高度。
电监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同比增长近50%,2010年征收的100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仅能满足国内企业70%的补贴资金需求。而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增速也在50%左右。如果不提升电价附加标准,今年的资金缺口可能会超过100亿。
光伏行业今年以来处境艰难,此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企业界人士皆表示希望国家在标杆电价外,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查阅发现去年全年中国发电量达到41413亿千万时,而此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1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42835亿千瓦时,记者据此数据简单测算,根据新的征收标准,按今年前11个月的用电量计算,将征收超过350亿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全年征收量能超过这一数字,简单估算后全年征收或达380亿,能满足目前补贴可再生能源的需要。
暂行办法还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